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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夫妻的房产之争至正-法官札记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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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夫妻的房产之争至正-法官札记101

  一套产权几经变更的老公房,一对晚年面临离婚析产的再婚夫妻,当错综复杂的产权问题,遇上恩怨纠缠的家长里短,如何才能既分清是非曲直又留住亲情?今天的故事,就从这套老公房的来历说起。

  上世纪年代,上海家庭的住房条件普遍局促,不少工薪阶层都期盼着能承租一套公有住房。19年,李先生所在的单位为他分配了一处公有住房,由李先生作为承租人,同住人包括妻子张女士、女儿小李,三人的户籍自此迁入。

  此后,张女士不幸离世。19年,李先生与刘女士再婚,婚后刘女士一直居住在这处房屋内,并于19年将户籍迁入。期间,经k22同住成年人女儿小李同意,李先生于19年按照当时的购房政策买下了公房产权,并登记在他一人名下。

  岁月流逝,李先生与刘女士之间的感情并未日益稳固,反而在各种生活的摩擦中渐渐疏离。

  2016年,李先生与女儿办理了相关手续,将房屋产权约定为按份共有,其中小李占%,李先生占40%。

  2019年,李先生与刘女士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刘女士从房屋中搬离。

  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刘女士才得知房屋产权登记情况有所变化,于是起诉要求确认变更登记行为无效,希望将房屋恢复登记至李先生一人名下。

  刘女士认为,这套房屋是李先生再婚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没有征得她的同意,擅自处分共同共有房屋,损害了她的合法权益。

  李先生认为,这套房屋是当年单位基于他和前妻家庭的居住情况而分配的,房屋来源与刘女士无关。购买房屋产权使用的是自己的工资,刘女士对购房并无贡献。

  一审法院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与女儿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收到这起案件后,我们发现作出判决并不难,难的是如何平衡好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为刘女士的主张虽然有法律依据,但是综合考虑房屋来源、购房出资贡献、居住状况等,李先生的抗辩理由也并非全无道理,况且在老夫妇俩的矛盾之外,还要考虑如何保障同住人小李在房屋中的合法权益。

  为此,合议庭进行了多次讨论。有观点认为,房屋是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刘女士与李先生婚后数十年均居住在这套房屋内,可推定刘女士知晓并同意房屋的产权变更。也有观点认为,这套房屋是李先生单位基于他和前妻家庭的居住情况而分配的,虽然根据当时的政策房屋产权只能登记至一人名下,但女儿小李作为同住成年人原本就享有权利,在尚未明确各方所享有产权份额的情况下,产权变更并不必然损害刘女士的利益。还有观点认为,虽然小李对房屋享有权利,但自19年李先生购买房屋产权后的20年里,她并未主张过权利,如果房屋恢复登记至李先生一人名下,小李再行主张权利将面临超过最长诉讼时效的困境,权利难以得到救济。

  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如果无法给出最完美的答案,那么能在理解、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去不断接近正义,或许是法官的价值所在。

  综合考虑老夫妇俩在离婚诉讼中还有其他财产需要分割,我们认为组织调解,一揽子帮他们解决纠纷应该是的选择。只是面对这对暮年走上法庭的再婚夫妇,调解该从何下手呢?

  从我之前参与过的离婚析产纠纷调解来看,双方的争议往往绕不开家长里短。因此,学会倾听很重要,从双方的倾诉中寻找彼此的共鸣,拉近距离,才能达到沟通的效果。

  作为一审的胜诉方,刘女士起初并不想让步,她在电话里声泪俱下地诉说过去生活中的委屈,说到伤心处甚至需要挂断电话服用k23救心丸。我倾听着她的诉说,耐心地进行劝慰,老太太的心结也渐渐打开,不时提及李先生也曾对她照顾有加。

  几次电话沟通之后,双方情绪都稳定了下来,表示希望在法院主持下,连同其他财产分割一并协商。最终,刘女士分得房屋%产权,小李放弃产权,剩余%产权全部归父亲李先生所有,并由李先生将%产权的房屋折价款支付给刘女士。最终,一揽子解决了双方的财产纠纷,两位老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了应有的保护。

  这起案件就此划上了句号,我不禁想,最终促成两位老人化解矛盾的或许不是法律,也不是规则,而是对过往的释怀,对岁月的交待。对于二审法官来说,如果面对一个事实认定并不复杂,法律适用也不疑难的案件,却没有一判了之,那他一定是看到了法律之外还有需要维护的体面和情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