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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注意问题

昆山房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2024-05-03天津房产房产买卖税费

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注意问题

  房屋赠与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对赠与人(房产挂靠)的赠与房产行为和受赠人接受赠与的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张三的哥哥张某送给张三一套房子,并写了房屋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同时把房屋产权证交给了张三,张三随后搬进居住至今,但一直没有去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现张某去世,其儿子找到张三要求张三搬出该房屋,理由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张三与张某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房子的所有权人仍为张某,应该由其儿子继承。那么此案中:张三与张某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

  该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张某自愿赠与张三房屋,并签订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张三也搬进该房屋居住,以行动表示接受,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张某生前并没有撤销赠与,只要张三不存在因违法行为致使张某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张某的儿子也无权撤销赠与。此时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同成立并生效,但是双方签订合同公证后未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此时的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有权还是归张某所有,物权效力并没有生效。现张某死亡,已无法履行合同此时物权并没有转移。那么张某的儿子对房屋就有了继承权,张三就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此时容易形成纠纷,所以大家如果办理完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后双方应及时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在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中老年人将房产赠与给子女的情形占据了绝大部分。办理公证时,老年人往往要求达到房屋赠与至受赠人名下个人所有与儿媳无关及自身居住权益同时保障的双重目的。那么如何才能达到老年人的双重目的呢?

  例如:张某与妻子李某在天津市东丽区有一套私产房屋,具有房产证,双方想将房产无偿赠与给已婚的儿子张三个人所有。张某与妻子李某就这么一个儿子,且就这么一处房屋,张某与妻子李某将房产无偿赠与给儿子张三个人所有但是要求仍在该房内居住。这时公证员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1、受赠人必须保证赠与人在赠与房屋中居住到死亡”的义务条款;2、赠与方将房屋只赠与受赠人个人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

  在现实的社会和公证实践中,有些赠与人与受赠与人不存在任何的亲属关系或朋友关系,更不具有公益性的赠与,赠与人就自愿地将自己价值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的房产无偿地赠给受赠人,而且不设置任何条件、义务。遇到这种情况时,公证员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审查双方当事人办理房产赠与合同公证的真实目的,防止当事人为了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或政策,而明赠暗买。

  《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注意问题》规定:“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对房产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产的所有权自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或产权过户手续时发生转移。也就是说,只有在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房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房产的赠与才能对抗第三人。

  《郑州市房产证》第1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同时办理房屋赠与公证注意问题规定此类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就是《合同法》中的”不能随意撤销”,换句话说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撤销。所以法律还赋予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现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法定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具备法定事由,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不论赠与的标的物如何,是否交付或登记,是否办理了公证,赠与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注意:赠与人已婚的,夫妻双方要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未婚的,要带身份证、户口、单身证明。

  6、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二、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赠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个内容: